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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使用JAVE语言非法接入12123官网非法获利案件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9年2月,郭建华出资购买交管12123官网接口并交予从事软件开发的廖永乐,廖永乐利用交管12123官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技术漏洞,使用JAVE语言,在“风清扬”查号软件基础上,接入交管12123官网,调用第三方(超级鹰)接口进行识别,绕过人工识别,改进、开发用于查询全国各地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汽车号牌的软件MIUMIU及网站CI。开发完成后,郭建华向他人出售MIUMIU软件及CI网站全国、省、市三级查询权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25000元。上述款项由郭建华、廖永乐二人按比例分成。

  2019年9月,被告人代胜涛向郭建华购买MIUMIU软件全国权限一年期会员账号,通过郭建华、廖永乐或者自己登陆MIUMIU软件获取交管12123网站的车牌使用信息,帮助他人查号上牌获利人民币785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代胜涛通过将从郭建华处购买的三套MIUMIU软件使用权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120元。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某车库内抓获被告人代胜涛,并扣押了其手机六台、硬盘两个及记事本一本。

  审判结果

  代胜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胜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代胜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代胜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胜涛通过MIUMIU软件帮助他人查号上牌获利的数额为130000元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7850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代胜涛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胜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台、金色苹果手机一台及三星牌硬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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