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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态势、现状成因及数据空间解决方案

作者:李啸宇,夏磊,吕东阳,逯登成,李晓楠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数字化转型浪潮加速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普及应用,大量企业数据要素随之产生。与此同时,数据的基础性、战略性价值得到各界广泛共识,我国更是率先将数据确立为继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在当前历史背景下,国家对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促进企业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十分重视。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2024年1月,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数据资源有效配置,强化企业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中的主体地位。

对于“企业数据要素”的定义,学界普遍从数据的持有控制主体角度进行定义,张素华认为企业数据是企业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所收集和管理的数据集[1];孟天广等认为企业数据指由企业持有并控制的数据[2]。对于“数据要素开放流通”的概念,何金海[3]将企业数据开放定义为企业向外部提供数据的行为;高富平[4]认为数据流通是将数据面向他人提供或使他人接触或使用数据。对于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确权理论,程远航[5]、刘震[6]、李军[7]等学者围绕数据一元主体论、数据二元主体论、数据多元主体论等观点进行了分析,从数据要素开放流通视角看,多元主体视角有利于规避主体权益对流通灵活性的限制,但由于多主体涉及利益链条复杂,难以有效保护主体权益,因此相关理论基础仍有待研究完善。对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价值的研究,学界一致认为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是发挥其内在价值的必要条件,朱海洋[8]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流通共享是其持续保持高价值的必然要求;汪渊智[9]等提出要将促进企业数据流通作为配置企业数据权利的核心目的。针对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方案的研究,方兴[10]、吴信东[11]等学者介绍了数据在单一主体和多主体间流通的数据集市模式,该模式能够精确控制数据口径,提升数据质量,更容易满足数据需求方的要求,但其弊端在于主体及数据口径受限导致的数据价值的开发利用不充分;郑丁灏[12]介绍了数据交易所场景下的多对多数据流通,这种模式能够一定程度扩大数据流通范围,帮助更多主体触达并利用数据,但当前数据交易市场面临制度、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多重挑战,存在交易规模不足、供需错配等问题,发展不如预期。

数据空间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新型数据流通模式,自2005年Franklin[13]提出数据空间概念后,数据空间理论快速延伸并发展至产业界,目前欧盟、日本、中国分别提出了国际数据空间(International Data Space, IDS)、互联工业开放框架(Connected Industries Open Framework, CIOF)和可信数据空间(Trusted Data Matrix, TDM)三种数据空间解决方案,其中以欧盟IDS方案提出时间最早,应用实践最成熟[14]。数据空间方案结合企业数据开放流通中对数据使用控制、落地运用、安全可信的要求,实现多对多的数据流通,是目前企业数据要素流通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

基于学界共识,本文将企业数据要素的开放流通定义为“面向企业外部提供,或使外部接触或使用企业数据”。回顾过往研究发现,现有研究内容多偏重于对单点问题的论述或研究,对我国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情况的系统性梳理与总结相对匮乏。本文将全面深入总结我国企业数据要素开放流通的现状成因,并基于IDS架构给出解决当前企业数据开放流通问题的数据空间方案,以期为当前我国企业数据开放流通事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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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李啸宇,夏磊,吕东阳,逯登成,李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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