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应用

注意力经济下陪伴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

作者:唐 婧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10期

0    引言

陪伴式人工智能平台兴起于注意力经济热潮中,在情感识别方面以超出一般人工智能平台的算法能力,通过情感计算与平台用户建立连接,用户可能在此交互过程中对陪伴式人工智能产生情感依赖,因此在发生侵权事件时,陪伴式人工智能平台不仅可能对用户造成财产、隐私等实体损害,还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进一步分析发现,陪伴式人工智能平台的算法能力已经超出传统技术中立理论的范畴,因而不应当允许平台以“技术中立”进行侵权责任的抗辩。在责任生成的理论和现实逻辑方面,从平台微观角度和社会宏观角度加以论证,结论是应当对陪伴式人工智能平台施加相对严苛的责任。而在责任规制的具体路径方面,权宜之计是充分利用已有的分散式规则,且在具体运用中保持严格的规制态度,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办法,先行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理想的方式是在陪伴式人工智能发展成熟之时以通用规则进行规范。



本文详细内容请下载:https://www.chinaaet.com/resource/share/2000005740




作者信息:

唐婧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微信图片_20210517164139.jpg

此内容为AET网站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注意力经济 陪伴式人工智能 技术中立 责任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