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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智力成果”保护向著作权法回归的正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选择为例

作者:徐榕岭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新型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此类“智力成果”之上的使用行为也随之更新。保护对象[1]与使用方式的创新是产业转型的必然结果,但也对著作权法独立适用形成挑战。目前看来,产业数字化带来的挑战并没有被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本应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智力成果”逐渐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所吸收,对著作权法的独立保护构成阻碍。其中一个典型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生成内容”),因著作权法上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归属于谁以及某些使用行为受控与否都存在较大争议。尽管现阶段司法实践基本还是将AI生成内容置于著作权法之下作保护与否的评价,但权利人于“Dreamwriter生成作品”案中率先提出适用反法进行保护的要求,并且此种观点在学界也受到一定支持[2],甚至有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应当作为物的孳息归属于人工智能硬件所有人[3]。其他法律规范的介入,极有可能使得AI生成内容成为下一个因适用关系不清而产生保护程度差异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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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徐榕岭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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