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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袁莹莹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显得愈发重要,一方面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利用个人信息享受各种便捷快速的服务,如指纹登录、人脸识别等,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各大网络平台的流通和处理,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在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个人信息主体作为信息的拥有者,理所当然享有对于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权,但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不仅仅具有私人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目的,在第二章确立了“告知同意”规则,该规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告知同意”规则的运用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围绕网络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告知同意”规则的应用展开思考,主要讨论了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对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否清晰有效、个人信息主体根据告知内容所作出的同意表示是否真实。如何突破这些困境是推动个人信息利用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这两架马车并驾齐驱的关键,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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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袁莹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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