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时代的国家安全理念不断丰富和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军事、外交等领域,还涵盖了信息化带来的新兴领域安全问题,原本与国家安全关联不甚密切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问题也逐渐纳入国家安全保障体系[1]。在此背景下,《数据安全法》提出对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数据安全审,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进一步紧密[2]。目前,学术界对于“数据安全监管” “数据安全调查”领域的探讨颇为丰富,针对“数据安全审查”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为匮乏。对审查的基本目的,现有的数据安全审查分别从国家、政府和企业三个层面进行剖析,数据安全审查的基本目的各有侧重,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政府通过监管和执行,企业通过内部管理和技术防护,共同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对于审查的实施主体,既有研究区分了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企业独立实施或者二者联合实施的数据安全审查,并从技术和制度等不同视角提出应对策略,这其中包括欧盟、美国等各自制定并贡献的独特的应对策略。然而,仍有少量学者未能对数据安全审查与网络安全审查进行充分区分,导致在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中出现混淆现象,而且现有研究多倾向于研究数据安全审查的基本目的、功能定位、立法价值等宏观层面,对具体审查内容、审查主体、审查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少有考察创新,基础理论框架构建存在空白,对于制度构建的逻辑探讨及实践层面深入的研究也稍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安全审查的实施,数据安全审查规则的细化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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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赵丽莉,刘晓瑞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