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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型化重构及其规制因应

作者:李佐
发布日期:2025-12-23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失序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拒绝数据开放、大数据杀熟、数据驱动型自我优待等行为。在数据权属尚未明确、专门立法缺失的背景下,相关争议多诉诸竞争法解决。然而,传统竞争法发源于工业社会,面对数据竞争的新形态已显滞后,亟待更新规则。在此过程中,类型化梳理是构建有效规制体系的理论前提[1]。当前学界多聚焦于具体行为的个案分析,缺乏系统性归类;立法实践则仍沿用“不正当竞争—垄断”的二分框架,难以适应数据行为的复杂性。为此,本文尝试提出“获取—使用”二分的数据竞争类型化方案,将获取阶段行为细分为获取经营者数据、获取用户数据与拒绝数据获取;使用阶段行为则涵盖数据排他性使用、自我优待与大数据杀熟,并据此提出阶段性、差异化的规制思路,以期为我国数据竞争规则的体系化构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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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李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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