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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非法破解计算机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挖币案件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郝永亮,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犯罪过程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郝永亮通过暴力破解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从而对164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提权及挖矿(门罗币)操作,将挖得的门罗币在火币网上兑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279.53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郝永亮在控制嘉兴市嘉信吉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永亮处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现被告人郝永亮已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永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抢修报告、行为日志、防火墙日志、随案移送清单、银行业务回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周某、沈某、陆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永亮的供述,检验报告,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远程勘验笔录(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犯罪过程

  被告人郝永亮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郝永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永亮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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