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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困境的纾解——以推定因果关系为进路

作者:游源
发布日期:2024-09-03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进社会的各类场景,在便捷交易效率与生产生活的同时诱发了愈发频繁的个人信息侵权乱象。在个人信息侵权司法实践中,受害方往往因难以实现因果关系的证明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具言之,受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受害方应承担证明侵权因果关系的责任,但在个人信息侵权这一特殊领域,信息处理者等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人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技术壁垒,进而导致后者难以有效举证,因果关系的证立不免陷入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上述规定虽然对个人信息侵权作出一般性阐述,但未明确个人信息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具体规则,无法为个人信息侵权提供精确指引。在学界,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认定的成果颇为丰富,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存有多种观点。如徐明[1]主张信息泄露同损害的条件关系成立后即可追诉所有涉案主体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信息权利人的条件说。叶名怡[2]认为涉及大数据的场合下,应借鉴比较法经验,对多个信息处理人采类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程啸[3]等则强调德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经德国法院的认可已成为主流观点,并力推该学说为我国司法裁判提供有益思路。遗憾的是,上述学说内涵有异甚至相互对立,部分说理存在理论缺陷,无法为个人信息侵权认定形塑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基于此,本文拟立足推定因果关系理论,通过同前述理论的比较研究、实务案例的收集分析,试图构建出与当今实务现状相适配、更具可操作性的因果关系认定路径,以期对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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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游源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湖南湘潭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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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 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