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实现生产要素的价值涌流和产业发展的转型升级。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突破了传统生产要素的固有属性,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与动力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数据治理规则体系,是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以数字法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肯綮所在[1]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类,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分别对应数据持有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运营者。2023年1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明确市场、政府、生态各方不同主体在数据资产治理中的关系,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明确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包括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在数据要素资源体系中,公共数据由于其体量庞大、牵涉面广、战略价值高,成为数据治理的重要规制对象。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核心理念是“开放”,公共数据安全保障的核心理念是“安全”,进而引发了数据隐私保护与公共数据流通利用之间的抵牾 [2]。与高度的战略价值相伴生,公共数据安全风险构成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政府所不容忽视的治理维度[3]。因此,构建兼具数据权利保护与促进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治理方案是当下数字法治的实践诉求。
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促进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过程中,数据信托作为一种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原则设计的法律结构模式,近年来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如何借助数据信托理论创新我国公共数据治理机制,部分研究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研讨。第一,公共数据信托的运行机制设计。翟志勇[4]主张分行业分领域针对不同的公共数据设立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信托,这一观点虽强调了公共数据信托类型化的重要性,却可能因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和运行逻辑而导致各类数据信托之间的协调性不足,进而影响整体效能。李智等[5]主张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数据信托受托人能够在数据关系中建构起新的平衡,这也是我国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方面探索的重点方向。辛苑[6]以公共数据的持有权为标的设立公共数据信托,引入数据运营商的受托人管理模式,但是否能有效整合不同层次数据运营商的利益冲突尚需进一步探讨。第二,公共数据信托的法律衔接设计。蔡丽楠[7]提出可以采取修改既有法律以及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更新传统信托理论,使之更加契合数字时代对数据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任江等[8]主张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条例》,将信托理论嵌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之中,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但囿于数据信托理论在国内引入时间较短、实践程度有限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学界对公共数据信托的法律构造尚未形成体系成熟的理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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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张林轩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