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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作品使用的困境破解——以不同法律主体地位为语境

作者:刘婷
发布日期:2025-02-08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作品与数据是人工智能学习的前提。与传统的计算机学习、人类学习不同,人工智能学习具有其特殊性,无论是自主获取抑或是人工投喂,极高的学习效率使人工智能需要输入大量作品与数据进行训练,产出与其他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进而引发著作权人与人工智能作品使用的侵权之争。2023年8月,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科技部等七个部门通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此规定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合理使用规则上的空白,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则设计与调整思路。著作权法应当如何把握多方主体利益之博弈,选择适应于我国境况的规则调整策略突破现有困境,是著作权法急需回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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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刘婷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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