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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滋扰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陈佳雯
发布日期:2025-03-04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针对网络类犯罪,国内学者一直将目光聚焦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这些重点传统犯罪,并没有关注一些轻微型犯罪的危害。近些年来,国内“德阳安医生游泳池事件”“王冰冰遭人肉曝光隐私事件”“刘学州事件”不断上演,都客观证实了网络滋扰这一新型轻微犯罪现象的存在,已严重干扰到公民的精神安宁,呈犯罪化趋势。网络滋扰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行为人通过各类即时通信媒介私自对他人多次实施骚扰、发送定位邀约、监视跟踪网络轨迹或者在网络平台传播他人相关身份信息、发布对他人不利动态甚至假冒他人。一方面,这类行为往往会造成泛化负面影响,突破他人精神自由的边界防线,形成心理压制,令他人长期处于负面情绪中进而影响正常生活。另一方面,这类行为给被害人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压力,损害被害人的社会功能,若不加以阻止,常常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网络滋扰与现实一般滋扰有何区别?网络滋扰本身能否定罪?是否有必要镜鉴域外经验增设新罪对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思考?如何规制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本文将对此加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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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陈佳雯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宿迁22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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