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应用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数据知识产权跨境治理的路径研究

作者:李尚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根据国家数据局对数据作出的官方解释,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1]。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调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研究[2]。目前,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已引入“数据知识产权”概念[3]。然而,在国内数据知识产权体系逐步发展的同时,数据要素的全球化配置需求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尤其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构建中,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与国家安全诉求之间的张力愈发凸显。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我国数据安全规范体系初步形成。2021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新型权利客体的战略地位。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在制度设计层面提出探索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并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基本框架。该文件作为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政策依据,并未对数据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围绕数据及相关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权益内容及保护方式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学界对此形成两种观点:一部分主张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另一部分认为现行制度存在不足,进而主张创设新型知识产权,并提出了衍生数据权、商业数据权、数据财产权等方案。然而,这些方案在权利客体、主体、内容及限制上尚存在分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践中采纳后一种建议[4]。同时,司法判例也认可数据相关权益,如“淘宝诉安徽美景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均围绕数据权益或劳动投入保护进行审理。表1详细列出了我国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脉络。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领域安全,强调国家安全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5]。党的二十大就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专章部署,提出了“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求,强调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治理逻辑。在此背景下,跨国上市公司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根据上市地的审计以及信息披露要求,企业需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披露供应链数据、核心技术参数等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跨国公司掌握或处理的重要数据跨境传输,将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义务。实践中,已多次发生跨国上市企业核心数据泄露的事件,这类事件不仅可能引发资本市场的波动,还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如何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成为破解跨境上市企业合规困局的重要命题。


本文详细内容请下载:

https://www.chinaaet.com/resource/share/2000007091


作者信息:

李尚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此内容为AET网站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总体国家安全观 数据知识产权 跨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