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型平台已逐步演变为具有准公共职能的数字空间治理主体,制定规则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已成为其维护平台秩序的基本手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亦为平台实施处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49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对违规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9条规定平台对违规商品或服务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此外,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数十个规范性文件中也对平台处罚行为做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虽赋予了平台处罚的义务,但却未具体规定处罚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而是采用“义务性规范+平台规则补位”的立法技术[1],将规则细化的权限让渡于平台自身。这种立法模式使得平台在实施处罚行为时享有了广泛的自治空间。近年来,平台实施处罚行为引发的争议案例屡见不鲜。2024年7月,拼多多旗下跨境电商平台Temu因被质疑处罚不合理、不透明,引发数百名商家集体维权。此前,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因其言论涉嫌煽动暴力被脸书、YouTube和亚马逊等社交平台实施无限期账号冻结[2]。尽管实施处罚行为是维护平台秩序的必要工具,但在数字生存日益成为公共参与、商业活动与身份认同核心载体的当下[1],防范平台滥用处罚权已具有现实紧迫性。
目前,学界对平台权力规制的讨论多集中于两个维度:一是从反垄断法视角探讨对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共享、端口接入等行为的规制[3-5];二是从“私权力”理论出发研究平台治理的应对策略[6-8]。对于平台处罚行为的讨论则多集中于某一具体的行为,如平台封禁行为[9-10]。针对平台处罚行为的规制,尤其是如何通过实体规则与程序设计的双重约束实现权力驯化,学界研究相对较少。职是之故,本文将聚焦于互联网平台处罚行为的规制问题展开研究。鉴于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种类较多,不同平台之间的处罚行为也存在较大差异,且本文通过分析已有司法案件发现,因平台实施处罚行为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平台,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平台处罚行为也主要针对上述两类平台。
综上,本文首先对互联网平台处罚行为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明确目前平台实施处罚行为时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处罚行为的法理进行阐释,只有明确平台处罚行为的权力来源与属性特征才能寻求与其适配的规制路径。最后,探讨互联网平台处罚行为的具体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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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赵钰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