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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例外研究

作者:陈苏涟,陈聆博
发布日期:2026-07-28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隐藏在背后的非公开的源代码,另一种则是源代码经过编译后以二进制呈现的目标代码。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软件的可执行程序进行逆向的解剖、分析,从软件的目标代码入手,通过反汇编、反编译等手段尽可能还原软件源代码,并从中获取软件的设计思想和相关兼容性信息的行为[1]。反向工程毕竟影响了软件在先著作权人的利益,权利人通常会设置技术措施或者在合同中加入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来尽可能保障软件中的信息不被知悉。然而,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作为一项推动科技创新和正向研发的辅助性手段,软件反向工程理应得到法律的允许。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技术措施例外的规定纳入进来,于是原先仅存在于信息网络领域的规避技术措施法定豁免情形被上升到了全部的著作权领域。并且《著作权法》第50条在四种情形的基础之上新增加了一条“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例外的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首次明确承认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为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与保障。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极为匮乏,既未对其具体定义与实施条件作出细致阐释,更不用说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例外的具体化规定了。同时,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例外并没有在合理使用中的情形当中予以体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解释上与实施中的问题。因此,本文尝试分析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例外的立法与司法当中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域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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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陈苏涟,陈聆博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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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