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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平台数据垄断合规的理据与路径

作者:陈镜霖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全球竞争的关键要素。《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41.5%,位居世界第二位。可见,数据已经具备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同的关键地位,其不仅与实体经济深度契合,甚至成为我国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然而,少数超级平台垄断了大量数据资源,借助所谓的“上帝视角”,能够获取精准的市场情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实现跨界竞争。超级平台的数据垄断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因对数据共享结构的异变与破坏,最终弱化了其公共资源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平台利用数据垄断地位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环境,阻碍数据共享,危害消费者权益已形成共识[1]。数据垄断行为对基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带来基础理论和规制体系的挑战,不同学者从平台义务[2]、监管幅度[3]、监管方式[4]、监管手段[5]等角度分析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但目前研究呈现“重监管轻合规”的现象。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数据垄断危害进行检视,探究数据垄断合规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困境,并试图从规章制定、数据权属明晰和合规监管三个方面形塑可行的因应对策,以期对促进平台企业数据合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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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陈镜霖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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