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日益成为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其通过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有偿授权给具备数据治理能力的主体,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价值挖掘、服务供需对接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1]。江苏、浙江和广州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并先后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然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实践中产生了复杂多样的风险,并可能对数据安全价值与数据经济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阻碍。
最新发布的有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政策文件要求将公共数据供需对接障碍、垄断风险、失控风险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风险防治的痛点。 2024年9月21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指出要推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将安全贯穿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防范各种数据风险。2024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摸家底”,搞清楚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手中到底有什么数据,分别在哪里,通过发布登记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更有效地促进供需对接,这将直接有利于解决数据交易流通的问题。同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强调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有鉴于此,本文立足风险治理视角,以全流程视野系统考察三类风险,论证合作治理模式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风险治理的契合性,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风险治理的具体路径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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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关佳1,黄佳琦2
(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0;
2.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