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财产性利益的形态也在经历着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变化。当前,流量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平台时代的利益载体[1]。以流量为对象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尤为突出。由于严重的流量劫持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逐步扩大,在受害者诉诸法院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民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例如,2013年的百度诉360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如,2015年,百度与搜狗围绕流量劫持相关问题也发生过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2015年5月,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国内流量劫持第一案(付某、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拉开了对流量劫持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序幕。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流量劫持”为关键字样检索发现9篇刑事判决书,内容涵盖付某、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3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1例、职务侵占1例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通过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如下:第一,对流量劫持行为的性质辨别上未达成一致观点,对流量劫持行为适用罪名的选择依旧摇摆不定。第二,流量劫持行为中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间的界线模糊,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未做到区分对待,常统一以实行行为所涉及的罪名笼统定罪。第三,由于流量劫持行为类型划分的多重性以及多样性,对流量劫持行为民刑责任进行界分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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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刘洋1,刘舒婷2
(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2.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广东阳春52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