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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评鉴

作者:赵丽莉1,劳鑫鑫2
发布日期:2025-05-29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在大数据时代,从数据的概念来看,数据自身就天然带有公共属性,有学者直言“数据作为天然的公共品服从固有的互惠分享的原理”[1],这里的数据并不区分掌握在何种主体手里。就个人数据而言,在大数据时代也不再只作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权或人格权对象而出现[2],而是具有了“公共性”。由此可见,数据的公共性和流动性决定了数据保护的必要性[3]。然而,当数据安全影响着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审查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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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赵丽莉1,劳鑫鑫2

(1.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青岛266590;

2.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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