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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受托人的适格主体研究

作者:徐漪,罗蓉蓉
发布日期:2025-07-18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专门市场提供了基本政策导向。文件在第十条提出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有序培育数据托管、数据经纪等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这表明国家支持与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的全新模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在各种数据交易模式中,数据信托无疑是值得关注的。数据信托受托人在数据信托模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目前已有的数据信托实践,如中航信托发布的数据信托、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运行的个人数据信托中,数据信托受托人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使数据信托顺利运行,受到业内关注。但因为传统信托受托人的局限,数据信托制度没有完全发挥出其作用。由此可见,数据信托受托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数据信托受托人适格主体开展研究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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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徐漪,罗蓉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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