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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恐惧感对隐私让渡意愿的影响研究

作者:王尧,周俊山
发布日期:2025-07-29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不断加强,有力推动了人权事业发展。同时,现代社会治理运用了数字化手段,收集和分析大量社会数据以实现对犯罪精准预防和打击。然而,这些技术都依赖于包含海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进而导致了隐私数字化现象。

隐私数字化虽然方便了社会治理,但是也引发了隐私安全隐患,增加了隐私泄露风险[1]。而且,信息数字化手段的主要特征是信息搜集的“去知觉化”,忽略了权利人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各种各样的数字设备可以在人们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搜集隐私、监视行踪[2]。因此,为了达到公益和私益平衡,防范隐私数字化的道德和安全风险,对隐私数字化进行合理规制,应该从权利人的视角出发,探究个体是否愿意让渡隐私权以促进公共安全。这就是“隐私权衡行为”, 即个体在保护个人隐私与追求安全之间进行的动态权衡与决策过程[3]。

在当代社会,隐私权具有一定的双重属性——既是个人利益的核心,也是公共安全维护的重要依靠[4]。因此,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平衡的重心应该向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发展[5]。隐私权衡行为和隐私数字化现象背后的重要驱动力之一是犯罪恐惧感。它让个体面临个人信息与安全感之间的权衡——既有可能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以隔绝风险,也有可能出于集体利益或个人安全做出可以接受的让步。在公共场合设置人脸识别、监控等设备,虽然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但是往往具有单向性,这可能没有考虑到人们的隐私期待,隐私权利人也不一定能够预测让渡部分权利的后果。在犯罪恐惧感的影响下,人们可能会产生信息安全顾虑,进而降低支持公安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公民的集体观念更强、隐私权意识较为薄弱,隐私决策可能与外国民众存在较大差别。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利用2023年中国犯罪被害调查数据,探究犯罪恐惧感对我国公民隐私权衡行为的影响以及在此过程中警察信任、官方媒体效力起到的作用,以期探讨我国民众隐私权衡行为的特点,从而为实现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隐私权的平衡、规制隐私数字化、保障群众权益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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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王尧,周俊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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